此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:「…除已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外,申請設置攤販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:道路不得設置攤販,但在市府規劃之城鄉風貌工程、綠園道、景觀河川沿岸、人行徒步區、攤販集中區等地點,經市府許可者不在此限。」,因此有意經營流動咖啡業者可就以上規定向市府提出申請,經許可後方得營業。
市府經濟局市場管理課表示,申請設置流動咖啡應出具申請書、計畫書及營業地點位置圖等,並徵得周邊卅公尺以內商家、住戶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同意,檢具同意書向該課提出申請。(9/3*1)
市府分類:經濟發展
發布日期:2003-09-03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taichung.gov.tw/8868/8872/9962/27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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